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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法说法 | 公司产生债务,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16 15:57:42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季某与A公司在2023年12月就债务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因A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季某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告知季某,若A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A公司仍未向季某还本付息。A公司的股东为徐某、王某,其中徐某认缴1400万元,实缴800万元;王某认缴600万元,实缴0元,出资时间为2023 年7月。现季某以A公司的股东徐某、王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固始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A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季某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如在对A公司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A公司仍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不能清偿”债务,季某方能就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季某在未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且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的情形之下,直接起诉要求股东徐某、王某对A公司下欠债务,在未出资6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最终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司是现代社会经济的细胞,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公司制是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为基本责任形式,但绝不是以牺牲公司债权人为代价的制度。公司虽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责任独立、财产独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寻求救济,债权人在满足法律规定情形的前提下有权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则体现为A公司虽暂时尚未偿还原告欠款,但“尚未偿还”目前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偿还”,因为在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继续执行,未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形之下,不能认定A公司“不能偿还”,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蒋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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