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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法说法 | 保护森林资源:别让砍树成“罪”!

  发布时间:2026-08-12 10:59:01


“树是我自己买的,我想砍就能砍。”不少群众普遍存在法律认知误区,混淆林木收益权与采伐处置权,认为自己种植的树木或者购买的林木,便可以自行处置,实际上“自家树≠随便砍”。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林业资源给予重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林木。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现通过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案促教,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保护森林资源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固始县马堽乡柳沟村张某、王某、吴某家的林木砍伐并出售。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杨树146棵,共计折合立木蓄积32.3831立方米;被伐林木地点类型为林地。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委托调查评估,周某适宜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

2026年7月,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未上诉,并主动缴纳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在量刑方面,我院严格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周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滥伐林木是破坏森林生态资源最常见的犯罪,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行为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或者虽然办理采伐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采伐,同样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森林资源,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在采伐林木前务必向属地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政策、依法申请采伐许可,别让“省一步手续”转化成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 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四)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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