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一台驶入国道的四轮拖拉机,一摩托车手慌乱中侧摔,又不幸撞上推放在国道边的木料,导致车手严重受伤,致四级残。1月15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因混合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拖拉机手张某、木料堆放人吕某各承担事故1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伤者邓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326.90元,其余损失由邓某自负。
原告邓某系潢川县桃林铺镇春河村农民,被告张某、吕某均系固始县胡族铺镇易楼村农民。
2008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邓某驾驶自家摩托车沿312国道固始县胡族铺镇境内,自西向东行驶至719Km+200m路段时,遇张某无证驾驶自家四轮拖拉机自南向北左转弯驶入国道。邓某为躲避拖拉机,急忙左拐,致其摩托车侧摔后又撞上吕某堆放在国道北侧路面的木料上。邓某严重受伤,先后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洛阳正骨医院,花医疗费133694.47元。经鉴定,伤者邓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尺桡骨骨折、左侧肘关节脱位、右侧肩锁关节脱位,构成四级伤残。
经固始县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邓某躲避拖拉机时采取措施不当,负主要责任;张某、吕某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受伤致残,系其本人和被告张某、吕某的共同过错所致。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其左转弯进入国道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吕某未经许可,占用国道堆放木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导致邓某侧撞后撞上木料,造成二次伤害。二被告均承担次要责任。邓某在躲避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二被告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二人的各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邓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