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邀请为他人写对联的农民因醉酒摔成植物人,其家人将邀请人告上法庭。5月11日,该起案件经固始县法院调解,被告杨某赔偿原告路某及其二个子女经济损失17000元。
杨某与路某均系固始县泉河铺乡三官村农民。2009年1月1日,因为即将迎娶儿媳,杨某决定按农村风俗贴喜对联,遂邀请路某丈夫岳某去其家书写对联。当日中午,杨某为表示感谢之情力劝岳某喝酒,致岳某酒醉。
当日下午3时许,岳某骑摩托车返家途中摔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大脑受到严重损伤,成为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
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受伤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饮酒带来的危害却过度饮酒,导致自己摔成植物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岳某是应被告杨某之邀为其书写喜联,故杨某系受益人;因杨某劝酒致岳某饮酒过量,二者有一定因果关系;岳某在酒醉状态下骑车返家,杨某未加以阻止,未尽善良注意义务。综上,杨某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