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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黑气”招牌被摘 液化气经销店主寻衅报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19 16:30:25


    固始县一家液化气经销店主为牟取不法利益,背着其从中进货的液化气公司,私自从别处购进“黑气”出售。该公司怕影响声誉,将冠以该公司名称的经销店的招牌摘掉,引起店主不满。俩店主找来20名社会青年实施报复,致一人轻伤。1月19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文明、朱彦龙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9278.25元。

    法院查明,固始县世环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民营企业,在县城及部分乡镇设有若干经销网点;网点从公司购买液化气;网点的招牌由公司统一制作,冠以“固始县世环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第某供气站”字样 。被告人肖文明、朱彦龙合伙经营一家该公司的网点。

    2009年3月,世环公司经理丁某发现,二被告人在从该公司购进液化气之外,另行从别处私自进气。丁某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既影公司的利益,也影公司的声誉,遂指派其女婿吴某将二被告人的液化气经销店招牌摘掉,引起二被告人严重不满。

    2009年6月8日夜,二被告人指使他人用电话将吴某约至县城陈元光广场。吴某到达该广场后,二被告人指使20余名社会青年将吴某围住,用板凳和砖头砸向吴某头部等处。经鉴定,吴某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左乳突上方创口等,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文明、朱彦龙因生意与人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指使别人在公共场所殴打公民,破坏社会秩序,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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