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的二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为牟取不义之财,窜至固始县影剧院,趁影剧院门口检票混乱之际,三人分工接应窃得诺基亚手机一部。1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天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分别判处陈改琴、杜联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姚天琪、陈改琴、杜联利三人系陕西省西安市人。
2009年10月26日17时,被告人姚天琪伙同陈改琴、杜联利经预谋,窜至固始县影剧院门口检票处,乘检票时拥挤、混乱之机,被告人姚天琪盗走凌某价值1640元的诺基亚N81手机一部,并交给陈改琴帮助转移销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天琪、陈改琴、杜联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价值1640元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