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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月余溜之大吉 巨额彩礼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0-01-22 08:56:23


    固始县一女青年与本乡一男青年订亲仅10个月,即在未依法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婚后蓦然发现二人性格不和,该女青年遂“三十六计,走为上策”。男方见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诉请返还彩礼。1月22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何某彩礼款46000元;高某带到何某家的嫁妆归高某所有。      

    法院查明,原、被均系固始县分水亭乡人。2008年2月6日,原告何某和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6日订婚。2009年1月26日,双方按本地民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何某先后送给高某“见面礼”1001元,订婚礼金10001元,及“三金”、手机等物。“结婚”时,何某支付高某现金46000元。同居后,二人因性格不和,常为日常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3月初,被告高某离家出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未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程序,二人的婚姻关系未成立。原告何某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何某诉求的见面礼、“三金”、手机等财物具有赠与性质,且该赠与已生效,故不在返还之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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