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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一条狗三十只鸡 判处管制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0-01-27 09:32:15


    固始县一农民为了发财,干起梁上君子的行当,伙同他人潜入邻村盗窃鸡、狗等禽畜。作案后,该农民担心东窗事发,日日不能安心生活,终于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自首。1月27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永管制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永系固始县草庙乡沈塘村人。2006年3月7日夜,被告人伙同梁士兵(已判刑)、张彪(另案处理)窜至固始县草庙乡关田村,将时某家中17只鸡盗走。后三人又窜至被害人王某家,从王某家中偷走鸡13只。在经过王某某家时,三人采取撒药的方法,将王某某家中一条狗药倒偷走。经鉴定,所盗家畜价值1920元,作案后,被告人在逃。

    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人劝说下于2009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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