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一农民为贪求小利,在“朋友”行窃时帮其望风,以求分一杯羹,且以为没直接下手即不是盗窃。未料其行为构成盗窃,且属共同犯罪。1月2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国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郭国虎系安徽省阜南县人。2006年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和朋友王强、张西平(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三街良善巷,由被告人看管摩托车和望风,王、张二人则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李某年货腊羊腿40只、腊鹅18只。后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2900元。作案后,被告人分得赃物腊羊腿和腊鹅各4只,价值400余元。
得手后,三人故伎重演。2007年12月15日夜,三人再次“光顾”固始县城关镇,窜至民权路三巷。此次,依然由被告人郭国虎在巷内望风,王、张二人翻墙潜入被害人刘某家中。这次三人“收获”颇丰,共盗走被害人现金8600元、诺基亚6300型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童装一套,价值360元,耐克和阿迪达斯运动鞋各一双,价值共计600元。事后,被告人郭国虎获得赃款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国虎伙同他人采取秘秘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财物价值130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