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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酿仇人 报复终受刑

  发布时间:2010-02-01 09:31:03


    因为琐事与别人发生争执,便产生报复念头,进而纠集多人持械围追殴打“仇人”,并致一人轻伤,结果砍坏别人也伤着了自己,俩血性小伙不得不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埋单。1月29日,固始法院对该起伤人案件作出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金奎、钱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金奎系固始县柳树店乡八里河村人,与家住本县武庙集乡钱老楼村的被告人钱峰(1991年10月30日生)系朋友关系。

    200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王金奎因为琐事与方某、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双方起了争执,王金奎十分恼怒,产生报复念头。

    2009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金奎得知方某、李某在固始县城红苏路八一宾馆附近出现,便纠集李猛(另案处理)、钱峰等人前往八一宾馆。与李某、方某相遇后,二被告人持随身携带的钢管、砍刀围追砍打李、方二人,致李某受轻伤。

    案发后,经人举报,被告人钱峰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王金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期间,二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奎、钱峰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钱峰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奎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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