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殿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程西玲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殿平,男;程西玲,女,均系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任郢村农民。2009年10月10日夜,被告人王殿平、程西玲经预谋后,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固始县城关镇迎宾路指南针网吧前,采用撬锁手段,将张某停放在网吧前的一辆蓝色“上海佳人”牌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850元。得手后,二被告人又窜于该县城关副食品公司商住楼下,采取同样手段,将王某的一辆黄白相间的“安普尔”牌电动车盗走。经评定价值11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殿平、程西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全部追退,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