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农民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不到五年,该农民变本加厉,干起偷盗营生,终究自食其。2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家住固始县往流镇六里村的村民王海燕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2009年10月6日夜,被告人王海燕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关回民小学后面王某的建筑工地,趁夜黑看管人视野不清之机,将工地上的438斤钢筋盗走,涉案价值800余元。
2009年10月7日夜,被告人伙同他人驾驶自己福田农用货车,再次“光临”县城关回民小学,窜至答某的建筑工地,将工地上的4000斤钢筋盗走。经鉴定,所盗钢筋价值7000元。
案发后一个星期后,经人举报,被告人王海燕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赃物被追退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案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