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农闲时从事小型电焊加工,在为邻居切割一废铁桶时不幸发生爆炸致残。2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该农民在不知铁桶内容为何物的情况下贸然切割,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被告程某对该起事故负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952.75元。其余损失由许某自负。
法院查明,原告许某系固始县黎集镇人,在该镇街道做小型电焊加工生意,但无焊工资质。被告程某和原告系邻居关系,曾多次在原告处加工铁桶。
2008年9月15日,程某从别处购买一废旧铁桶,欲将其切割成两截以便卖与他人作熬胶水用。于是程某便照例将“工程”交给许某,并在铁桶表皮划上红线,要求许某依线进行切割。岂料,原告在按照要求切割时,铁桶发生爆炸,致许某右腿受伤。事发后,原告先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黎集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许某右腿为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属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为被告程某有偿切割铁桶,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损害的,应自己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明知自己不具备焊切资质却接受被告的委托,从事承揽工作中亦未询问定作物的相应情况,终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程某对加工铁桶的潜在危险没有充分认识,未向原告作出相应说明;且被告明知原告没有加工铁桶应具备的相应资质,而将定作物委托其加工定作,表明被告对定作、选任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该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