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电信公司一名员工在为公司客户安装电话时,线路突然着火,将其击倒并致残。耿某与电信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2月10日,固始县法院调解处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固始县电信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耿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85000元。
家住固始县汪棚乡的耿某于2006年9月受聘于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固始县电信分公司(简称固始电信公司)。
2007年1月19日下午,按照公司要求,耿某为固始县城关镇幸福小区的一名客户安装电话。耿某在走线时,电话线突然着火,不幸将其击昏,并致全身大面积烧伤。耿某当即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后因伤情过重又于当日下午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接受治疗,同年4月2日出院。因病情严重,耿某又先后于2007年10月19日、2009年1月15日两次入住该院进行第二、三次手术。医嘱耿某需“继续给予抗疤治疗”、“预防瘢痕治疗”、“后期6-7次整形治疗”等。因无钱医治,耿某一直未继续实施手术。
2008年11月,经信阳天正法医鉴定所鉴定,耿某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60%,Ⅲ度10%,左手食、中、环、小指各指间掌指关节处有瘢痕粘连,手指张开受限,属五级伤残。”
经合议庭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