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因怀疑妻子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昏了头脑,怒而持刀将“野男人”捅伤。结果非但没能消解心中怨气,反而因故意伤人被提起公诉。2月10日,固始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王昌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昌峰系固始县石佛店乡邓庙村人。
200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本村民组农民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十分恼怒,便持刀在本村的田野里将蔡某捅伤。后经鉴定蔡某所受伤系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昌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