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秧田放水,固始县的两位村民暴力相向,互不让步,终致患有支气管炎和冠心病的其中一方伤病交加而死亡。2月20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尹加红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尹加红,男,1972年8月出生,固始县马罡集乡姚楼村农民,与被害人陈某系同村。尹、陈两家用来种植水稻的责任田相邻。
2009年6月1日晨7时许,被告人尹加红和因秧田抽水过多,打算放一些水,遭到责任田位于上位的陈某制止。被告人甚为不满,二人在双方责任田交界处对骂,随后互相推搡并厮打。被告人对陈某左肋部及左胸部击打两拳。陈某转身拿起铁锹追撵尹加红。被告人见状逃离。陈某追撵几步后倒地死亡。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胸部软组织损伤,左第三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陈某符合在患慢性支气管炎及冠心病的基础上,因纠纷及胸部损伤诱发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尹加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加红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法赔偿陈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8870元(不含已赔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