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军为便于作战时区分敌我,头上全都裹着黄头巾,是为“黄巾军”。而今,在固始县,也有一伙人为区分聚众斗殴的双方,将己方参战的众“好汉”头上或臂上扎上白布条作为标记。斗殴致多人受伤。因“白巾军”头目金永明自首并立功,2010年3月1日,固始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减轻判处被告人金永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金永明现年37岁,系固始县城关镇六街市民,无业。
2006年2月14日,被告人金永明与陈永刚(已判刑)在银博大酒店大厅相遇,两人发生争执,便相约斗殴。当晚,金永明便召集磨某、刘某、杨某等人到固始县金通宾馆聚集,并联系出租车,准备刀具和钢管等器械,商议与陈永刚斗殴。其后,磨某又联系何某、龚某等人;金永明又联系袁某等一群潢川县人参与其中。人员聚集后,被告人金永明一伙统一在头上或胳膊上扎上白布条作为标记;携带钢管、砍刀等器械,乘出租车赶往固始县御麒麟宾馆,在408年房间将陈永刚的同伙李某、郑某砍致轻伤,将胡某、陈某砍致轻微伤。随后,金永明又带领袁某等人赶至银博大酒店416房间,将房间里的穆某、宋某、谢某、张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穆某头部伤为轻伤,左右手伤系轻微伤;宋某头部伤系轻伤;谢某头部伤系轻伤,左上肢伤系轻微伤;张某损伤程度系轻伤。
法院另查明,2002年12月22日,刚从外地回到固始的高某遇到了曾在北京因赌博结怨的张敬有(已判刑),二人便相约斗殴。高某便联系被告人金永明,请求金的帮助。当晚21时左右,金永明、陈某、高某在固始县银博大酒店门前,与张敬有及其纠集的穆某某等人相遇。双方一见面,便厮打起来。在殴斗中,张敬有将陈某砍致轻伤;金永明将穆某某打倒在地,致其面部皮肤擦伤,左手软组织挫裂伤,左手中指近指关节脱落,构成轻伤。
案发后,金永明在逃。2009年10月9日,金永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到案后,金永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盗窃王某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的犯罪事实,从而使该盗窃案件得以侦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永明应他人要求参与斗殴并致一人轻伤,系积极参加者。其组织召集多人参加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且持械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永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从而使一起盗窃案得以侦破,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