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俩少年利令智昏,在一天内拼命抢劫他人达六次,终于收到法律惩罚。2010年3月4日,固始县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明系固始县柳树店乡五河村人,1994年6月7日生。
2009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明伙同祝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在固始县城关红苏路红双喜家具城门口将蓼城中学学生付某、任某、张某拦住,以威胁等方式强行向任张二人分别索要现金5元。
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与祝传洋窜至蓼城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张某某,并强行索要现金5元。随后,二人又将该校学生夏某、王某、李某挟持到校大门北边的巷道里,采取言语威胁、搜身、殴打等方式向3名被害人索要钱财,并在未果后将夏某打致轻微伤。
下午15时许,李祝二人又窜至固始县蓝精灵网吧,在该网吧二楼,二人采取殴打、刀架脖子等方式强行索要曹某、陈某、刘某钱财。作案后,二人逃至红苏路国源超市附近,并在该超市南10多米处拦住蓼城中学学生喻某、许某、高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强行索要高某某现金20元,又分别向其余四人索要现金5元。
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伙同祝传洋、毛皓(另案处理)等人在固始县风云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钱某拦住,并将其挟持至附近的巷道内,对其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向其索要现金5元,并将钱某殴打至轻微伤。
案发后,经人举报,被告人于200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多次作案,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作案不满16周岁,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