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1日星期六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心存积怨化不开 暴力相向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03-11 15:41:13


    固始县草庙乡的一对邻居因为对邻里关系未能恰当处理,引发新的纠纷,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3月11日,固始县法院审理该起因积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认定被告胡某致原告董某、陈某二人轻微伤,应对二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胡某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162.10元。

    法院查明,被告胡某现年40岁,系固始县草庙集乡人。原告董某、陈某现年均59岁(二人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在同一村民组居住。

    2007年,二原告为蓄水养鱼,便对其承包的池塘进行清淤和挖掘扩建。被告称其在施工时占用了被告的部分承包地,并深为不满。双方产生矛盾。

    2008年农历8月份,时值秋收,被告联系了几台收割机欲收割本村民组的稻谷,从中赚取些许利润。而原告在收割稻子时没有使用被告联系的机器,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

    同年9月13日,原告陈某赶瓦庙集购物时与被告相遇。双方旧事重提,引发争执,进而产生厮打。后二人前往本村支部书记家进行解决,因支书不在家,二人返回。

    在返回的路上,被告与原告董某相遇,双方再起争执。在诀骂的过程中,董某一时恼怒,随手拿起路边的椅子向被告砸去,被告顺手将椅子夺下,向董某打去,致其左手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陈某发现丈夫被打,便上前厮扯胡某,被胡某推倒摔伤。双方为医疗费问题争执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某的左手轻微伤与陈某的摔伤均因被告胡某的行为所致,故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董某先拿椅子砸向被告;陈某摔伤系因其厮扯胡某被摔倒所致。故二原告对自身所受伤害亦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264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