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伙同他人抢劫渔塘里的成鱼,后畏罪潜逃。八年后其投案自首,得到从轻处罚。3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进学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进学系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镇全集村农民。
1992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张进学伙同刘德全(另案处理)、张敬东、黄德炳、吴燕喜、潘世库、潘正华(均已判刑)、贺宝光(病亡)等人经预谋,前往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铺镇金钟村陆某承包的渔塘去偷鱼。在将到渔塘处时,吴燕喜安排黄德炳、刘德全、张敬东、张进学、潘世库五人前去将看鱼的人控制住,以便下塘捕鱼。张进学随同前往而未敢进入看鱼棚,其他四人进棚后将陆某夫妇用绳捆住,张进学见人被控制后就到塘里捕鱼。共抢走鲜鱼200斤,价值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进学畏罪潜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进学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进学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被告人张进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