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仨农民为抢劫他人财物,竟想出蒙面、挖洞入室的歪招,不料仍然翻船。3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新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汪新刚系固始县南大桥乡郑堂村农民。199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汪新刚伙同汤德生(已判刑)、魏永庭(另案处理)经预谋踩点后,窜至固始县张老埠乡人主村齐某开办的代销点,挖洞入室,蒙面持刀威胁,抢劫齐某现金1350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1060元;“阿斯玛”、“金芒果”等香烟41条及一些腊鱼、腊鹅等,价值1542元。除追回一部手机发还失主外,大部分钱物被三人平分挥霍。被告人汪新刚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新刚伙同他人,蒙面持刀威胁,抢劫(入户)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新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