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农民驾驶货车送货时,因速度较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悲惨后果。3月31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陆小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陆小宽系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王寨村人。2009年12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驾驶小货车,沿312国道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将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杨某撞倒。杨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的陆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小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