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少年打算跟一外地女孩交往遭拒绝,遂发生心理扭曲,借故将女孩骗奸。更令人发指的是,该少年还放任另一男子将该女孩数次奸淫。4月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涂磊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被告人马海(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涂磊系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农民,现年25岁。被告人马海系固始县马罡集乡宋蜂笼村农民,现年17岁。
2008年7月,马海在县城“邦尼鞋店”打工时,与同在该店的湖南省双峰县锁古镇女青年陈某(事发时18岁)结识。马海遂通过向其发送暧昧短信等方式接近陈某,打算和陈某交朋友,未得到陈某的同意。马海遂决定用计将陈某“搞到手”。
2009年9月15日下午,马海声称:“有话和你(指陈某)说。”将陈某逛出鞋店,来到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后遇到被告人涂磊(因抢劫罪于2003年11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8月11日获释)。
当晚,涂磊请马海、陈某等人吃饭,后到网吧上网。当夜22时许,涂磊在马罡集乡街道“迎水大酒店”开一房间。马海与涂磊睡在一张床上,陈某睡在另一张床上。后马海到陈某床上,强行扒下陈某的裤子,将陈某强奸。随后,涂磊将马海叫到自己的床上,说自己也想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马海称:“你只要不强迫她,我无所谓。”之后,马海以打电话为名走出房间,涂磊遂强行扒下陈某的衣服,将其强奸。当夜,涂磊又强行奸淫陈某两次。2009年9月16日,陈某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磊、马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被告人涂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海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