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撞人后逃逸又再次撞上电线杆,赔钱又领刑的案子。肇事者刘泽文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泽文,男,现年35岁,系固始县城郊乡东庙村人。
200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泽文驾驶昌河厢式货车从县城开往本县的杨集乡。当他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杨集乡余岗村四级路段,发现在道路上相对方向步行的杨集乡余岗村村民吴某时,未采取适当措施,将其当场撞倒至死。
肇事后,刘泽文想乘夜色逃离现场。因内心紧张过度,其前行五公里时,慌不择路,又将路边工地上段某架设的电线杆撞倒,并致电线杆附属设施受损。当地村民发现后报案,刘泽文被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刘泽文的家属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同时还赔偿段某电线杆及附属设施损失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泽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又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