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停尸闹丧扰四邻 先易后难促事了

  发布时间:2010-04-13 09:12:16


    日前,一起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引发的停尸闹丧事件,经固始县法院李店人民法庭法官的耐心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对法官的辛勤劳动给予赞誉;因该事件受到影响的李店中学教学秩序和周边邻居的生活秩序得到恢复。

    2009年12月,固始县李店乡农民竹某(时年16岁)借本乡农民陈某的一辆无牌号摩托车行驶至李店中学校门前路段时,将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固始县观堂乡陈棚村农妇赵某撞伤致死。事发后,竹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赵某的死亡引起其四名成年子女异常悲痛。因经济损失无人承担,赵某子女一怒之下,将死者尸体停放在李店中学校门外的事发地。此事件严重影响了李店中学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学生的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李店法庭得知后主动介入,实行诉前调解。经了解,陈某的摩托车没有投保,而竹某又被刑拘。竹某的母亲对该事件采取回避的态度,不愿和法庭工作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见面。

    在此情况下,法庭审判员张勇决定先从出借摩托车的陈某入手,“各个击破”。他带领书记员首先来到陈某家中,讲明其摩托车无牌无照,又擅自出借机动车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两天反复的思想工作,陈某承认错误,主动向赵某的子女表示道歉,并与对方达成赔偿10000元的和解协议。

    事件取得初步进展后,张法官立即督促赵某子女将死者安葬。此后,张法官又找到竹某的母亲张某。得知陈某已先行赔偿,张某再也无法推托,遂转变了态度。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张某向亲友筹借了45000元现金交给赵某子女,得到赵某子女的谅解。

    2010年3月,固始县法院鉴于竹某家人积极赔偿了受害方损失,遂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20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