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酒后驾车,惹事生非。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处理时,其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将一人抓伤。4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付少红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付少红系固始县沙河铺乡窑湾村农民。
2010年2月19日下午15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沙河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沙河铺乡街道有一起交通事故,要求出警。沙河铺派出所民警王某、卢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付少红躺在李某驾驶的轿车下面。
经了解,被告人当天下午酒后驾驶踏板摩托车,在从本乡夹河村至街道的路上,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同向而行。其间,被告人时而加大油门超过李某,时而故意停下“等待”李某。在行至沙河铺乡与分水亭乡交叉口路段时,被告人突然改变方向,李某见状遂急忙刹车。被告人慌乱中倒地,但未受伤。被告人起身后钻到李某的轿车下面躺下,要挟李某与之“私了”。李某无奈报警。
民警王某、卢某在现场发现,双方车辆无明显擦划痕迹并且无人员受伤。二人依法出示警官证,要求被告人付少红从轿车下面起身,接受询问,协商处理;被告人不但不予配合,反而辱骂在场民警,并对民警王某进行撕扯,致使王某颈部多处被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少红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