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司机违章行车,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造成两车相挂,导致一农民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后,又跌入路边的河道,不治身亡。司机钱克成于4月21日被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前,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11.5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钱克成系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沙店村农民。2009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驾驶其自家厢式货车,沿固(始)商(城)公路行驶至固始县草庙乡棠堆村路段时,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草庙乡农民柴某(时年58岁)的两轮摩托车,导致被告人货车车箱左侧后部与柴某驾驶的摩托车右车把相挂。被告人因不知情而继续行驶。柴某因失去重心,其摩托车撞到路右侧树上,柴某受伤后在惯性驱使下又跌入路边河道内。其随后被路人救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钱克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溺水、惊吓等诱发疾病(如心、肺等)而死亡。
案发后,钱克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的家人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1.5万元。柴某的家人表示放弃追究钱克成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克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