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4)固刑初字第67号。
2、案由: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
被告人叶方巨,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行政试验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3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辉,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宏才,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耀洲;审判员:徐华章、贾学友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7日
(二)诉辩主张
1、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2年夏天,被告人叶方巨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蒙骗固始县陈淋镇联合村居民王合琴,用“分香、遂汤气”等迷信手段为其算命治病。王对叶深信不疑。2003年11月17日,王合琴再次找叶方巨看病。叶方巨用分香的方法蒙骗王合琴,称王与王的父亲120天不能见面,见面要死一个。同月24日,王合琴又到叶方巨处找其看病。叶又称王和王的丈夫相克,今年可能要死一个,并不许王合琴与其亲属见面。王听信叶方巨的话于11月25日服用农药自杀,并于11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及抢救治疗材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方巨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蒙骗他人,致人自杀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叶方巨辩解称,其在公安阶段供述不实;其给王合琴用迷信方法治病是王合琴和她大伯硬找的;其让王合琴到医院去治,王合琴非要让其治不可;王合琴本身有肾病、肝病;其说王合琴家要死一个人是在王合琴服毒之后;王合琴的死与其关系不大。
辩护人黄辉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证据不力。2、被害人王合琴的死亡系抢救不力所致。首先王合琴只服了少量的农药,且发现及时,送往就医及时,从服毒到死亡经历36小时。如抢救得力,王合琴不会死亡。但由于抢救不得力,被害人亲属未及时为被害人转院抢救,且最后放弃治疗。因而导致王合琴死亡。这说明抢救不力这一外因是导致王合琴死亡的决定性因素。这就阻断了王合琴服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叶方巨对王合琴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余宏才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机关指控被害人王合琴对被告人叶方巨的话深信不疑不成立。因为如果被害人真对叶方巨的迷信语言深信不疑,她就应该相信被告人能给她治“病”破灾,不致于服毒自杀;2、被害人王合琴为什么服毒自杀不清楚;她本身精神状态不好;其自身有病经多家医院治疗未见好转才病急乱投医,找被告人以迷信方法治疗;再加上被害人二胎想生男孩,又一直未怀孕。这些都有可能是被害人自杀的原因;3、公诉机关未提供“乐果”药瓶这一主要物证,尸检鉴定是在法医对尸体未进行客观查验的情况下作出的,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的病历及医嘱不是原始记录,且有不实之处。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叶方巨作无罪判决。
(三)事实与证据
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夏,固始县陈淋子镇联合村村民王合琴因二胎想生男孩又一直不怀孕而到被告人叶方巨家中求治。被告人叶方巨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用“方香”、“送汤气”等迷信手段为被害人王合琴算命治疗。其后被告人叶方巨在其家中或王合琴家中用同样的方法数次为王合琴治疗。其间,被告人叶方巨称王合琴与其父亲120天不能见面,见面要死一个;王合琴与其丈夫相克,2003年可能要死一个;其可以给王合琴治等等。以此蒙骗王合琴,使王合琴听信其迷信语言。2003年11月24日,王合琴再次到叶方巨处治病。次日7时左右,王合琴服用农药乐果自杀,8时左右被送往陈淋子镇凉亭中心医院抢救治疗。2003年11月26日凌晨,被害人王合琴病情加重,被其家人接回家中。当日下午4时左右,被害人王合琴在被送往安徽省六安市医院途中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贵才(王合琴丈夫)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叶方巨亲属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人亲属赔偿孙贵才各项损失12000元,于协议达成后付6000元,2004年农历12月23日前付6000元。孙贵才不要求对叶方巨进行刑事处理。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撤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叶方巨在侦查阶段对其利用迷信方法为被害人王合琴“治病”骗钱的过程和所说的迷信语言供认不讳;
2、证人王允启证言证实王合琴想生个男孩,一直没生。其两次与王合琴一起到叶方巨家用迷信方法治病。叶方巨还说王合琴不能与亲人见面;王合琴如与其父亲见面的话,其父女俩迟早要死一个等。2003年11月24日,王合琴又到叶方巨家去了,第二天就服毒了。喝的是农药“乐果”,就的是苹果。同月26日,王合琴在被送往六安市医院途中死亡;
3、证人王合秀、王合珍、孙贵荣、孙贵才证言与王允启证言相印证,且与被告人叶方巨在侦查阶段供述相吻合;
4、证人余士炳、贝德荣证言证实其发现被害人王合琴喝农药服毒的情况。贝德荣证言还证实在被害人服毒现场发现两个“乐果”瓶子。一个只剩一半,一个未打开。还有几个被咬一半的苹果。余士炳证言还证实其发现王合琴服毒后,让其弟余士权打电话叫救护车,其背着王合琴往陈淋子凉亭中心医院跑,跑有二三百米,救护车就过来了。后王合琴没有被抢救过来。其还证实王合琴自从让叶方巨看病后,就不与任何人来往;
5、余士权证言证实其听说王合琴服毒后,向凉亭中心医院打电话叫救护车的事实;
6、证人赵建河证言、诊断证明、病历证实赵建河对王合琴实施解毒抢救治疗情况;同时还证实王合琴系因有机磷农药中毒入院;
7、证人柳忠秀证言证实其到医院看王合琴回来的路上,碰见叶方巨。叶方巨对其讲,从香头上看王合琴和她丈夫肯定有一个人要死。他给王合琴“送汤气”是给王合琴破灾难的。其还证实其接着告诉叶方巨王合琴服毒的事,叶方巨开始不信。叶方巨到其家还说王合琴和她丈夫要死一个;
8、证人王合国、孙贵海、朱世松、邓云先证言与柳忠秀证言相印证;
9、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合琴符合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
10、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书等证实被告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贵才经济损失,孙贵才撤诉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固始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方巨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蒙骗被害人王合琴,导致王合琴服毒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方巨犯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黄辉提出指控被告人叶方巨说过“被害人与其父120天不能见面,见面要死一个;被害人与其丈夫相克,可能要死一个”的证据不力,不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决定性原因是抢救不力及放弃抢救。这一外因阻断了被害人服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此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方巨对王合琴说过上述迷信语言,不仅提供了被告人叶方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提供了证人王允启的证言,二者可以互相印证。同时,柳忠秀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方巨在被害人王合琴服毒后,在其不知道王合琴已服毒的情况下,其对柳忠秀说从给王合琴治病的香头看,王合琴和其丈夫要死一个。证人王合秀、王合珍、孙贵荣、孙贵才证言分别从其与王合琴生前接触所了解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叶方巨对王合琴说过以上迷信语言。证人王合国、孙贵海、朱世松、邓云先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叶方巨在王合琴服毒后还说王合琴与其丈夫要死一个,只有其能给他们破。这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王合琴服毒自杀不排除其想生男孩而一直不怀孕等因素存在的可能。但对于被害人王合琴这样一个非常相信迷信的人来说,被告人叶方巨上述迷信语言给王合琴造成思想和精神压力是可以认定的。加之王合琴听信叶方巨的迷信语言,不常与其亲人及其他人接触交流,致其压力难以缓解和消除。结合被害人王合琴在其最后一次找叶方巨治病的第二天服毒自杀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人叶方巨对王合琴所说的迷信语言和所实施的迷信行为是王合琴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王合琴服毒自杀被发现后,虽然存在抢救不力的外因,存在抢救得力,被害人王合琴不会死亡的可能性,但外因只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只有通过内因才起作用。王合琴死亡的根本原因还是其服用有机磷农药这一内因。抢救不力只是王合琴服毒自杀身亡过程中介入的一个外因,这并不能否定王合琴服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余友才提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迷信语言没有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否则,其相信被告人能给其破,不必自杀;被害人自杀不排除其想生男孩又一直不怀孕,本身精神状态不好等原因。此辩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成份,但这不能否定被告人叶方巨的行为与被害人服毒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提出“乐果”药瓶未提取,尸体检验鉴定不是在法医对尸体进行客观查验的情况下作出的。由于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王合琴系服用农药乐果自杀。故辩护人据以上理由提出被告人叶方巨无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也不予采信。被告人叶方巨当庭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叶方巨的亲属对被害方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叶方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方巨应根据其在被害人王合琴服毒自杀死亡中的作用量刑。
(五)定案结论
固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叶方巨犯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六)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1、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服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被告人叶方巨的行为与被害人服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是:(1)被害人是因为二胎想生男孩,又一直不怀孕,找被告人用迷信方法“医治”。其本身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所以才听信被告人的迷信语言。(2)被告人并没有鼓动或纵容被害人自杀的语言和行为。虽然被告人说过被害人与其父亲或丈夫“要死一个”、“不能与外人接触,否则病情会加重”。这给被害人思想上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被告人也向被害人说过,其可以为被害人“破灾”,以免除被害人家中的灾难。(3)被告人使用以上迷信语言,主观上只是想骗取被害人钱财,并没想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不符合被告人主观意愿,这样不利于被告人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所以对被告人而言,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一个意外。(4)被害人是一个成年的人,智力正常。其完全清楚服用农药乐果的严重后果。而服毒自杀也完全是其个人的决定。被告人利用迷信方法给他人“治病”多年,其他人都没服毒。这说明被害人服毒自杀主要是其个人想生男孩的心愿未遂,自己想不开所致。被告人的言行虽对被害人有一定影响,但尚构不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服毒自杀,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而这多种原因中,就包括被害人的言行。被告人的行为是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而导致被害人服毒自杀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服毒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由如下:(1)被害人确实是想生男孩而一直不怀孕,才找被告人用迷信方法治疗的,说明其本身存在封建迷信思想、对封建迷信语言辩别能力差。这些都是被害人服毒自杀多种原因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被害人存在封建迷信思想,其才听信被告人的迷信语言。也正因为如此被告人所称的被害人“父女要死一个,夫妻要死一个”语言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才能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被害人失去对生活希望和信心,服毒自杀。如果被害人是一个纯粹的唯物主义者,被告人的语言完全不起作用。(2)被害人多年想生男孩均因未怀孕而未达心愿。其以前能正常生活,而在找被告人“治病”后自杀,特别是在其最后一次从被告人处“治病”回来的第二天自杀,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这说明被害人想生男孩未如愿也好,存在迷信思想也好,都没足以造成被害人自杀,而是这些原因与被告人的言行相结合在一起才导致被害人自杀。(3)被告人的言行之所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思想和精神压力,不仅因为其所说的被害人父女或夫妻要死一个这些会给人生活以沉重打击、令人毛骨悚然的悲惨灾难。还因为其对被害人说不能与别人接触,否则病情会加重。这就导致被害人在已有思想和精神压力的情况下,被告人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思想和精神压力。而被害人又不能与别人交流或倾诉。其压力得不到缓解和消除,不得不再次找被告人“治疗”。其结果是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被害人精神上不堪重负,服毒自杀。(4)被害人的死亡确实不利于被告人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不符合被告人的主观意愿。这只能说明被告人没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不能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对被告人来说是个意外。对于象被害人这样一个非常相信迷信的人来说,被告人完全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走极端的后果。但由于其过失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告人来说应当是其一种过失。刑法中,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一样。这说明在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中,对被告人就是按其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负过失责任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如果被告人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被告人的行为就是利用“其他方法”故意杀人了。
固始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
2、被告人行为是不是被害人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被害人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否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害人存在封建思想也好,想生男孩未如愿也好,这些都是被告人行为导致其服毒自杀的条件。没有这些,被告人的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服毒自杀。但没有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更不会自杀。所以被害人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被告人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多因一果的犯罪条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犯罪后果的主要原因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关键是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犯罪后果的重要原因。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同等责任,就没有主次之分。有些多因一果的案件很难、甚至不能区分主次原因。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是成年人,且智力正常,是否服毒完全是其自己决定的,包括是否听信被告人的迷信语言,都是其自己占主导地位。应当说其自己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想生男孩一直未如愿、对封建迷信语言辩别能力差等是其服毒的主要原因。被告人行为与这些因素结合,才导致被害人服毒。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认定是被害人服毒的重要原因,而不能认定是主要原因。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告人服毒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固始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
3、被害人服毒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照理说,这应当是不是问题的问题,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审理中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因果关系被阻断。其理由是:本案中被害人服用乐果农药仅45毫升,服用量不大;发现及时;送医院抢救及时,历经36小时抢救,抢救时间充裕,如果抢救得力,被害人不会死亡。但由于医院抢救不力,被害人亲属不及时为被害人转医抢救,且中途将被害人接回家中,放弃抢救。这才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被害人死亡是因抢救不力这一外因导致的,外因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这一外因阻断了被害人服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与此相反的一种观点指出,本案确实存在上述有利抢救条件和抢救不得力的事实。如果抢救得力,被害人存在生存的可能性。但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服用有机磷农药乐果,导致其机体中毒,从而使其生命处于危害状态。所以被害人服毒这一内因才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抢救不力只是被害人自杀身亡过程中介入的一个外因。它并不能否定被害人服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服毒的事实,也就不存在抢救的问题。抢救是阻止被害人死亡的因素,而不能成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由此可见,第一种观点显然不成立。固始法院采信第二种观点正确。
综上所述,固始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服毒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行为构成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