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李某是淮滨县人,二人合伙经营防盗门生意。2009年7月9日,他们从浙江永康批发了一批防盗门,本来盘算着能为自己赚上一笔钱,没料到一场事故不期而至。所幸的是,4月28日,固始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0元。这让二人稍感安慰。
法院查明,2009年7月9日,原告芦某、李某从浙江永康买进一批防盗门,并由安徽阜南县刘某的货车承运。司机是与车主同一村的青年刘某某。7月10日,刘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固始县胡族境内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部分防盗门报废。后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芦某与被告刘某对受损货物进行清点,并列具一份清单,由车主刘某签收。其后,双方因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发生纠纷。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当地物价部门鉴定,受损货物价格为3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承运原告货物,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负责。且据清单约定,受损货物已交付刘某。依照法律规定,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没有约定,且依法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应交付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故而法院委托当地物价部门依货物交付地即固始的市场价格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司机刘某某在履行驾驶职务中发生事故,依法应由雇主刘某承担责任。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