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驾驶自家轿车出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固始县法院于4月29日,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该农民、被告人郑恩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恩强,男,现年40岁,系固始县段集乡人。
2009年1月8日上午,郑恩强驾驶自家轿车由固始县段集乡出发,到县城办事。8时许,当车沿204省道行至固始县汪棚乡郭岗村路段时,遇前方史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正向自己方向驶来。由于车速过快,还未来得及反应,两车便相撞了。巨大的冲击力致使轿车内的乘客汪某、姚某、汪某某受伤,汪某、姚某的儿子姚某某当场死亡。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恩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334595.97元(含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并已履行;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恩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三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