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习是潢川县人。2001年,他因盗窃罪被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年后,他忘记了以前的牢狱之苦,按捺不住内心私欲,再次伸出偷窃之手。4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天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天习,男,现年46岁,系潢川县黄岗寺人。
201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来到固始县胡族铺镇春河街道许某家门口,先后将停放在此处的杨某的牌号为豫S45126的大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电瓶和雷某的车牌号为豫S06159大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电瓶偷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