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人”的身份前去化解亲属与家族的纠纷,却没能保持“第三人”的中立态度,竟操起家伙站到其中一方当事人一边,合伙对付另一方,终因致人重伤获罪。5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黄传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传龙,男,现年39岁,系固始县三河尖乡蚌山人。
200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传龙前往固始县三河尖乡建淮新村其堂弟黄某家中,协调被告人外甥女徐某与黄某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当时黄某外出,只有黄妻尹某在家。被告人遂对尹某说出调解意见。尹某一听,觉得被告人明显偏袒徐某,遂反唇相讥,二人发生争吵厮打。
黄某回家后,得知其妻子被打,盛怒之下,随手操起一把钎刀找被告人“报仇”。被告人躲进村民杨某家中,并打电话找其外甥徐某某前来“支援”。此时,黄某的钎刀被邻居夺下。见黄某手中没了“武器”,被告人就从杨某家中跑出来,说着脏话,并与黄某厮打。随后,被告人的“援兵”徐某某骑着摩托车赶到,用水果刀对着黄某的背部捅两刀。
经法医鉴定,黄某胸部损伤属轻伤,腰部系外伤性肠破裂,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传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