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农民李永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他在刑满释放后似乎并没有打算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出狱后,他恶习难改,联系了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结成团伙,大肆行窃,再次锒铛入狱。。5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永和,男,现年39岁,系商城县城关镇人。
2008年4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永和伙同秦华锋、卢刚(二人均已判刑)窜至固始县方集镇缸窑村卫生室门口,将刘某的一辆大阳110型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08年4月25日夜,被告人伙同闵运福(已判刑)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邮电局家属院内,窃走余某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0元。5月10日,被告人又伙同闵运福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香港街农业局家属楼下,将吴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00元。之后不久,其又伙同闵运福窜至商城县城关镇商城大道移动公司对面,盗窃孙某15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