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农民陈某受雇于一家公司,从事搬运等零碎工作。因一时不慎身体受伤。该公司借故推卸责任。5月5日,固始县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固始县腾飞木器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728.96元。
法院查明,原告陈某,女,现年45岁,系固始县洪埠乡人;原告系被告的雇工。
2007年10月3日上午,原告陈某在被告腾飞公司搬皮捆子(由树木经机器刨剥成的薄皮捆成)时,因一时不慎,被皮捆子压趴在地。后被人救起,由村医师徐某进行处理,后回家休息。次日到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593.80元。2007年10月16日至10月26日,原告在洛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18211.49元。出院后,原告根据医嘱在村医疗室继续用药治疗。
2008年9月25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伤残为九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在受雇于被告腾飞公司从事雇佣活动时被压伤,事实清楚,有证人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也认可原告受伤,法院予以认定。原告陈某系被告腾飞公司的雇工,因其在雇用活动中受到损害并造成损失,与从事工作有关,被告腾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自身有一定责任,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