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驾驶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单某人车两伤,为此花巨额医药费。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5月14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确认单某、马某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单某所受损失,自己承担6570.23元,剩余37684.46元由被告马某承担6570.23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单某系固始县往流镇人;被告马某系固始县城关镇人;第二被告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2008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马某驾驶“时风”机动三轮车沿固始县国营农场路自北向南行驶。7时30分许,当车行至农场三队路段时,原告单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两车相撞,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原告随即被送固始县人民医院救治。2008年12月18日,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单某、马某负同等责任。经价格鉴定,原告受损摩托车估损总值为人民币640元。
2009年6月17日,经司法鉴定,原告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受损和车辆受损,且原、被告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投保有强制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可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被告负责相应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