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青年张小明特讲“义气”,不管哪位“兄弟”有事相求,他总是“赴汤蹈火、在所不辞”。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张小明,屡次行凶伤人,终因自己的“义气”坐在了被告席上。5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小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小明,男,现年21岁,系固始县城郊乡人。
2006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张小明受邀,伙同朱全勇(另案处理)、朱威(已判刑)将城关青年曹某从网吧拉出来,带至金通宾馆旁边。被告人张小明伙同朱全勇、朱威对曹某拳打脚踢,朱威用砖头往曹某头部拍一下。经法医鉴定:曹某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朱威赔偿曹某各项费用9000元,曹某对参与人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2006年7月份一天晚上,固始县青年刘伟(已判刑)在县城踏月寺街吃饭后,将衣服丢在饭店,去找衣服时被顾某等人打一顿,刘伟欲报复顾某。2006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张小明受邀,伙同刘伟、王孝军、饶忍(均已判刑)、刘杰(另案处理)、朱全勇等人,携带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固始县城关国源附近的大排档处,追砍在此处吃饭的顾某和和顾的朋友刘某。经法医鉴定:顾某损伤系重伤,刘某系轻伤。
2006年8月7日晚,朱全勇在秀水公园找到高喜强(已判刑)和被告人张小明,说在秀水公园遇到以前的仇人。被告人张小明伙同高喜强、朱全勇,携带三把工具刀,窜至县城秀水公园内,对在公园游玩的青年李某砍打,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小明家人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取得李某谅解。
2009年6月30日,张小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小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小明在犯故意伤害罪和一起寻衅滋事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明在故意伤害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并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