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多次从河南省襄城县一农民手中低价购买假烟,并以假充真,转售他人。5月21日,固始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梁大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梁大山,系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红星村农民。
被告人梁大山为牟取不法利益,与河南省襄城县丁营乡沟刘村农民刘建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取得联系。自2007年夏至2009年夏,由刘建宾或其子刘某开车送货上门,被告人共以5.57万元购买刘建宾价值13.8万元的“襄阳”牌、“红金龙”牌假烟。假烟到手后,被告人销售给他人,获利4万元。
2008年8月22日晚20时许,刘建宾委托本襄城县范湖乡农民郑晓辉(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运送假烟至固始县销售,被群众举报。郑晓辉、刘建宾先后被固始县公安局刑拘。刘建宾交代了向被告人出售假烟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梁大山于2009年7月15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违法所得4万元被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大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自首,并上缴其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