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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手指被铣刀截去两节 雇主担责赔偿七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0-05-25 08:16:32


    安徽省霍邱县一个体木工携带刨子等小型工具为河南省固始县一门业加工业主做木工活,业主实行计件付资方式。因木工不慎被铣床打掉两节手指,双方为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产生争议,对薄公堂。5月2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为雇用关系,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台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2739.20元。

    法院查明,原告台某系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古心畈村农民,个体木工。被告朱某系河南省固始县陈淋镇市民,个体门业木材加工业主。

    2009年3月,被告的加工厂因缺木工,经他人介绍,原告到被告木工厂做木工活。原、被告口头商定,原告在被告加工厂干活,实行按件计资,多劳多得。即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标准为被告制作木门,每付门完工后,被告按13元、16元、19元三个档次付给原告工资。原告到被告加工厂干活时,随身携带刨子和其他一些小型工具,但加工门所用的铣床则由被告提供。原告在被告厂内干活期间由被告提供免费午餐。

    2009年10月17日下午,原告用铣床加工木门的一个部件时,因铣刀切割木料上一块较硬的油结疤发生脱手,致使原告左手食指被铣刀打掉两节。经送往陈淋镇医院救治,住院45天,用去医疗费2052.20元。原告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8000元,双方形成讼争。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劳动过程中受伤,原、被告均认可,予以认定。原告受伤后经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原告的工作场地是被告提供的木器加工厂,机器设备也由被告提供(原告仅自带些许小型工具)。这符合雇用关系的特征。雇用关系中,雇员付出的是劳动力,即完成多少工作量,雇主支付多少相应的工钱,雇员所得的仅是劳动力价值,即劳动报酬(工资)。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做了多少付门,被告就支付多少工钱并提供午餐。故双方符合雇用关系的这一特征。而加工承揽关系则要求承揽方依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这种报酬不仅是劳动力价值,还包含有一定的利润成份;承揽关系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量后一次性结算报酬,而雇用关系则要求雇员持续性地为雇主提供劳务,计时或计件获得工资。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雇用关系,而不是加工承揽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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