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幼儿园用地改作房地产开发 国土局干部倒卖土地领刑

  发布时间:2010-05-26 08:30:58


    固始县一名外出创业人员以返乡投资为名,与县国土资源局的一名干部沆瀣一气,将本来用作教育设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倒卖,双双触法网。5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国土局干部、被告人杨志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志辉,男,大专文化,捕前系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

    2003年12月30日,固始人民政府与中山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曾为固始县首届创业奖获得者,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已被逮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山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取得固始县城区(现固始县明珠幼儿园所在地)约60亩(167m×240m)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此宗土地只能作为教育设施用地。

    吴某在此宗土地上设立了固始县明珠幼儿园。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于2004年9月1日,采取所谓“入股”的形式,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约10亩土地(167m×40m)的使用权非法转让给被告人杨志辉和翁某。杨志辉伙同翁某对非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分割,然后非法倒卖给史某、穆某、夏某、李某、李某某等多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建住宅,非法获利130.8万元。

    因被告人杨志辉未将非法获取的利益分配给翁某,翁某遂向固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被告人,致案发。纪委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杨志辉退赃40万元,经史某手退还赃款4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志辉在纪律检查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退回赃款84.4万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076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