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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少年结伙盗窃 行拘刑罚各得其“所”

  发布时间:2010-05-31 14:58:20


    固始县黎集镇的两名少年在两个月时间里,合伙盗窃16起,涉案价值2万余元。他们的行为终于受到法律的惩处:一人被行政处罚,一人被刑事处罚。5月28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犯王仕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奚某系固始县黎集镇大路村农民;被告人王仕海系安徽省肥东县农民,首饰经营个体户。

    200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奚某伙同刘某(事发时15岁)窜至固始县陈淋子镇、黎集镇、祖师庙乡和安徽省叶集镇行政试验区、安徽省霍邱县梅山镇等地,入室盗窃16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总计2万余元。被告人王仕海明知被告人奚某及其同伙人刘某所卖的一对价值1169元的黄金耳环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予以购买。

    案发后,刘某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固始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现金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奚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仕海明知被告人奚某及其同伙人刘某所卖的黄金耳环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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