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与他人说闲话,因双方均不冷静,引起厮打。该农民因处于下风,为了挽回面子,叫来弟弟助战。该农民再次挥拳击打对方,致对方轻伤。6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判处被告人曾维刚管制一年。
被告人曾维刚,农民,住固始县石佛店乡瓦房村。2010年1月28日13时许,石佛店乡街道居民李某在固始县石佛店乡变电站施工。被告人从此路过,与李某说起变电站曾欠他钱不还的事。李某不以为然。双方三言两语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觉得自己吃亏了,遂离开现场找来弟弟曾某,两人又与李某再次厮打。被告人将李某右耳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右耳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方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维刚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