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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黄牛生悔意 赃物送到派出所

  发布时间:2010-06-08 15:50:32


    河南省固始县四农民合伙盗得他人一头黄牛。其中一人心生悔意,于作案后的第三天亲自将牛送到公安派出所。5月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该农民的表现,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陈明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案犯竹怀亮、王洪才被法院以同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竹怀亮,农民,住固始县丰港乡童营村。被告人王洪才,农民,住固始县沙河铺乡郭岗村。被告人陈明亮,农民,住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

    2009年4月27日夜,被告人竹怀亮、王洪才、陈明亮伙同孙某(在逃),窜至固始县汪棚乡三教村村民杨某家,将杨某拴在门前水库埂上的一头黄牛盗走。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4500元。

    作案后,被告人陈明亮慑于法律威严,于案发后的第三天,主动将所盗黄牛送到固始县公安局南大桥派出所,把牛拴在派出所门口的树上。赃物随后退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竹怀亮、王洪才、陈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明亮在案发后主动将所盗黄牛送至派出所门口,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使被害人的财物得以退还,故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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