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男子在河南固始县一超市承租柜组经营黄金首饰,为了牟利,他公然在柜组内与一名偷他人首饰的盗窃犯进行赃物交易。6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金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金通,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冲沁村。2008年,被告人来到固始县,在该县国源超市一楼承租一处柜组经营黄金珠宝首饰。
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其经营的超市柜组处,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7000元的价格,收购许某从汤某家盗窃的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和铂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1595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金通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