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赴宴喝醉了酒,强行拦乘他人摩托车返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该男子丧命。6月9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该案。鉴于被告人蔡中亚系受被害人强行拦乘,且系无偿提供运输服务,事后又作出民事赔偿,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蔡中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蔡中亚系固始县胡族铺镇王塘坊村农民。200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和被害人黄某等前往村民谢某家喝其儿子结婚的喜酒。黄某喝醉了酒。
当晚19时许,酒宴散场。被告人无证驾驶自家雅马哈48型两轮助力摩托车回家。黄某因未骑车,遂抓住村民周某的摩托车把手让周某送其回家,遭到拒绝。黄某又抓住被告人的摩托车把手让被告人送其回家。被告人不愿意,黄某又将其抱住,央求被告人答应送他。被告人遂让黄某坐上车。
被告人行驶至胡族铺镇三里村宁某家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的机动车会车。慌乱中,被告人蔡中亚及乘坐人黄某摔倒,致黄某受伤。被告人随后报警。黄某于事发三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畏罪潜逃。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潜回家中,被闻讯赶来的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中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中亚明知被害人醉酒,仍允许被害人乘坐其无证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中亚受到被害人拦乘,且系无偿送被害人回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故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