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无业青年在其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用租借的轿车冒充私家车,采取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20000元现金,终于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6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祝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该院(2007)固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祝军,现年29岁,无业,住固始县泉河乡。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1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为谋取不义之财,被告人祝军决定用租车抵押的方式行骗他人。2009年9月,被告人在固始县平安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本田轿车。被告人跟熟人张某称,轿车系其私家车;现因做生意需20000元现金送礼,请张某帮其介绍贷款人。
当月9日下午,经张某介绍,张某某答应借钱给被告人。被告人遂以所租借的轿车作抵押,骗取张某某信任,诈骗其现金20000元。被告人将骗取的现金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诈骗罪,应当撤销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