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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有待提高

  发布时间:2009-06-15 16:29:50


    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是法律实施的程序和结果的载体,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裁判文书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做到内容明确、结构严密,层次分明,文字通顺,语言准确。然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校对不严,错误较多,书写水平不高,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文书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格式制作,随意性较大,缺乏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地方土语和不规范汉字时有出现,不能准确、恰当地使用书面语和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文字。

    三、语句不通,词不达意,出现病句、错句,甚至出现常识性的语法错误。

    四、滥用、乱用标点符号,一篇裁判文书常常发现有“一逗到底”等现象。

    五、校对不严格,一篇法律文书出现多处别字、错字、漏字、多字。

    六、数字大小写混用、乱用,前后不一致。

    七、计量单位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现象较多。

    八、语言不精练,层次不分明,叙事不明晰,说理不充分。

    九、对于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使用裁定补正,而是随意加盖校对章了事。

    出现以上现象的法律文书,如不及时进行纠正,将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使社会对法院的综合评价降低。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对裁判文书集中开展“打差治劣”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裁判文书质量意识,确保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在打造精品案件的同时,力争将裁判文书的差错率降低为零;

    建立裁判文书统一审查制度,规定裁判文书送达前需经专门审查部门研究室对裁判文书的格式、结构和语言表述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对优秀裁判文书和差劣裁判文书向社会公示,奖优罚劣。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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