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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后倒碾轧骑车人 车主赔巨款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0-06-21 15:10:04


    河南省固始县一铲车司机施工时因马虎大意,倒车时后轮从骑摩托车的一名男子身上碾过,致该男子重伤,现仍在继续治疗中。肇事司机刘某为此被固始县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6月21日,法院就受伤男子黄某起诉肇事车车主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48509.36元(截至2010年5月6日;含已预付的50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黄某系固始县城郊乡岳桥社区农民。被告王某系固始县城关镇徐嘴村农民。

    2009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黄某骑摩托车沿县城文化路行至“固始县文化广场”建筑工地。当时,王某雇佣的司机刘某正在驾驶铲车平整广场与文化路交界地方路面上铺的砂子。在黄某离铲车约十米远处,刘某驾驶的铲车突然后倒,黄某赶紧鸣笛示意车后有人,刘某未发觉。结果,黄某的摩托车被铲车后抵约一米远。黄某从车上跳下,被铲车右后轮从身上轧过。附近施工群众发现后大声呼叫,铲车方才停止。    

    黄某当即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转安徽省立医院实施手术;因盆骨骨折严重又转到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上海医院对黄某的诊断为:盆骨骨折,后尿道断裂,膀胱破裂,右股骨颈骨折,失血性休克,腹膜后血肿。

    2009年11月,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黄某盆腔损伤程度属重伤。司机刘某先期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8000元后,被固始县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黄某治疗期间,肇事车车主王某预付50000元费用。因黄某仍在治疗,未对伤残进行评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被被告王某雇佣的驾驶员刘某轧致重伤,刘某存在重大过失,并因此被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刘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黄某受伤,应由王某赔偿损失。鉴于黄某尚处于治疗中,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待终结治疗后可另行诉讼。截至2010年5月6日,黄某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16509.36元,减去刘某先期给付的68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黄某148509.36元(含已预付的50000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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