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不善待相邻关系,拒绝邻居通行,招来一顿打。6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原告汪某受伤的医疗费等合计8008.51元,由被告周某承担80%,即6406.8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院查明,原告汪某,男,现年57岁;被告周某,男,现年37岁。二人均系固始县往流镇余棚村农民,邻居。
2009年9月9日,被告周某开着自家的收割机收割稻子,需从原告汪某的稻田经过。由于收割机经过田地时如不收割庄稼,便会对经过的地方造成碾轧,故被告主动提出在经过原告稻田时,顺带收割若干稻子,让原告汪某届时拿袋子把稻籽接好。但原告忌恨双方曾因琐事结下怨仇,所以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双方遂由吵嘴发展到厮打。被告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原告住院治疗23日。
被告因打伤原告,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引起一方身体伤害,双方均有责任。被告因收割庄稼需经过原告田地,且提出的要求对原告并无实际损害,却遭到原告拒绝,故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遇事不够冷静,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遂依各方过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