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的五名无业青年为攫取不义之财,成立“地下法庭”,专门向他们认为是贪官、在外面玩女人的官员敲竹杠。终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7月5日,固始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马国维有期徒刑四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吴磊坤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吴磊坤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殷凯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家乐免予刑事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家乐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舒有合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马国维、吴磊坤、殷凯、王家乐、舒有合均系固始县无业青年。被告人王家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夏,被告人马国维、吴磊坤、殷凯预谋成立“地下法庭”,购买两张移动手机卡,以掌握被敲诈者的贪污、玩女人的线索为要挟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2009年8至11月间,被告人吴磊坤、马国维伙同杨家刚(在逃)持续打电话给陈某,以告陈某贪污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陈某拒绝给钱后,二被告人又采取往陈某工作单位邮寄敲诈信等方式逼迫陈某给钱。因陈某拒绝给钱未得逞。
2009年9月20日,由被告人马国维提供其姨父赵安(化名)的个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吴磊坤、殷凯伙同陆孝平(在逃)分别打电话给赵安,谎称已掌握赵在外玩女人等证据,向其索要现金100000元。此后2个月内,几人持续打电话给赵安。经讨价还价,从赵安手中敲诈现金100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平分。
2009年10月16日以后的三个月时间里,由被告人吴磊坤提供被害人祝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马国维伙同殷凯、舒有合分别打电话给祝某,谎称已掌握其行贿受贿、在外玩女人等证据,向祝某索要钱财。祝某被纠缠得无奈,遂承诺付10000元现金。后祝某分两次付现金7000元(被吴磊坤、舒有合瓜分)。被告人王家乐得知还有3000元未付,遂伙同吴磊坤打电话再次敲诈祝某,祝某未答应。
200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马国维打电话给孟某,称其贪污腐化,向孟某索要20000元现金。24日上午,马国维窜至孟某办公室,对孟某进行敲诈。后孟某报警,马国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09年11月21日以后的一个月里,被告人吴磊坤伙同舒有合打电话给被害人雷某,谎称已掌握雷在外玩女人的证据,以毁坏名誉相威胁,向雷某索要10000元现金。雷某拒绝后,二被告人又采取往雷某工作单位邮寄敲诈信等方式逼迫雷某给钱,仍遭雷某拒绝。
被告人王家乐、吴磊坤敲诈被害人祝某未成,恼羞成怒。经预谋,二人于2010年1月13日晚窜至祝某的所在单位固始县某乡卫生院。王家乐撞门进入祝某的办公室,盗走其神州牌电脑一台,价值1100元。
法院另查明,2006年11月,被告人马国维伙同胡学军(已判刑)带人到被害人陈某等人承包的城郊乡粮食储备库拆迁工地,强行阻止施工,并殴打工人刘某,向陈某等人索要现金3600元。2007年4月,被告人马国维伙同胡学军带人到陈某等人承包的城郊乡精制大米厂拆迁工地,强行阻止施工,并殴打挖掘机司机夏某,向陈某等人索要现金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舒有合投案自首。被告人马国维、殷凯亲属共退赔赃款5000元给被害人祝某;被告人吴磊坤亲属退赔赃款7500元给被害人赵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国维、吴磊坤、殷凯、王家乐、舒有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马国维、吴磊坤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殷凯、王家乐、舒有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磊坤、王家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国维参与敲诈勒索作案6起,作案未遂2起。被告人吴磊坤参与敲诈勒索作案4起,作案未遂2起;参与盗窃作案1起。被告人殷凯参与敲诈勒索作案2起。被告人王家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1起,敲诈数额3000元(未遂);参与盗窃作案1起。被告人舒有合参与敲诈勒索作案2起,作案未遂1起。对于被告人马国维 、吴磊坤、王家乐、舒有合敲诈勒索未遂部分,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有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国维、殷凯、王家乐能坦白其罪行;被告人马国维、吴磊坤、殷凯亲属积极退赃,均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