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曾震惊河南省固始县及周边地区的王炳坤、张怀军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一名成员接受法院判决。鉴于被告人李兴亮投案自首,固始县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兴亮从轻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兴亮系固始县泉河乡三官村农民,现年21岁。
2006年10月底,固始县泉河乡农民王炳坤、张怀军(已被判刑)注册成立“固始县通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充公司经济实力,达到垄断合肥至固始物流市场的目的,2007年7月,王炳坤、张怀军密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其他物流公司的正常经营。其笼络被告人李兴亮等10余人,组成了以王炳坤、张怀军为首,以谢青松、范其锋(已被判刑)为骨干,以被告人李兴亮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2007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经王炳坤、张怀军、谢青松事先预谋,被告人李兴亮等8人蒙面持斧头、砍刀、钢管,到固始县“唐晓峰快运”部,砸碎玻璃入室。先控制李某、吴某某夫妻,然后将室内的手机、彩电及托运部的各类防盗门砸坏。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42054元。
2007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经王炳坤、张怀军、谢青松预谋,王炳坤指使谢青松带领被告人李兴亮等4人蒙面持斧头、钢管,到“唐晓峰快运”门前,将崔某、胡某的货车轮胎砍破一只,前大灯、前右转向灯、右边倒车镜及车玻璃全部砸毁,车体砸坏,损失价值3090元,并将吴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2007年12月2日晚18时许,经王炳坤、谢青松事先预谋,由李兴亮等5人蒙面持刀强行闯进“唐晓峰快运”门店,对李某、吴某、吴某某三人猛砍,李某全身多处砍创致左腕关节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头部颅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左侧上下肢砍创损伤属轻伤;吴某某全身多处砍创,其头面部损伤属轻伤,其他损伤属轻微伤。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兴亮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
事发后,被告人李兴亮潜逃。2010年4月7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王炳坤、张怀军为打压与其成立的物流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物流公司,达到垄断固始县至合肥市物流线路的目的,笼络被告人李兴亮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被告人李兴亮积极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造成的财产损失达4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积极参加),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系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兴亮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